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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關於學程修課規定

修課規定

學分學程修業規定

學分採計 

進入本學程前,學生於本校修讀及格之本學程開設科目及認列科目,可採計為本學程學分。 

延修申請 

進入本學程後,本校學生已符合本學系、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得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並應符合本校相關學則規定。 

續修資格

已具本學程修讀資格而未完成本學程要求之大學部學生,若進入國立臺灣大學系統學校之研究所,得逕續完成本學程之修課要求。 

修畢證書

學生完成本學程修業規定並取得成績後,應於畢業前主動檢具歷年成績表,填寫學分學程修畢證明申請表(檔案請參考下方連結),送交本學程委員會(博雅教學館4F生命教育研發育成中心)申請核發校方學分學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