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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要點

國立臺灣大學生命教育學分學程設置要點

一、國立臺灣大學(下稱本校)生命教育研發育成中心(下稱本中心)為設置「生命教育學分學程」(下稱本學程),結合跨領域多元學習及行動實踐,培養學生向內自我探索、心靈成長,向外關懷社會、服務利他的能力,輔以書院精神之導師制度,陪伴學生自主探究與學習,爰依國立臺灣大學跨院系所學分學程設置準則第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學程由本中心負責辧理,由本中心主任兼任本學程主任,統籌本學程運作事宜。
本學程課程由本中心協同本校文學院、醫學院、創新設計學院、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共同教育中心等單位之系所開設。

三、本學程設學程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置學程委員三至五人,本學程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他委員由召集人自本學程開授課程之各系所教師中遴聘,任期三年。
委員會負責本要點之修訂、本學程課程之規劃、招生審查、學生修畢審核與證書核發等事宜,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四、本校在學學生皆可向本中心申請修讀本學程。
申請學生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申請所需文件及申請期間將由本中心於每年四月及十月於本學程網頁公告之。
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者,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修讀本學程,錄取名單於本學程網頁公告之。
本學程每學期招生名額原則為十五名,實際核定名額由委員會依當學期申請人數決定之。

五、本學程學生應修習至少十五學分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 應修課程學分共計九學分以上。
(二) 選修課程學分共計六學分以上。
本學程學生於核准修讀本學程前已修畢之本學程課程者,得檢附成績單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本中心辦理採計為本學程學分。

六、本學程每學期開設之課程資訊(名稱與學分數),由本學程於本校行事曆所載選課期間二週前公告於本學程網頁。
本學程各課程之修習條件,依授課教師要求定之。

七、本學程學生修畢科目與學分符合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者,得檢具歷年成績單,向本中心申請核發本學程修畢證明,經委員會審核通過簽請本校教務長及校長同意後,由本中心發給。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本中心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