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RSE課程專區

首頁課程專區修課規定

修課規定

學分學程修課規定

進入學程前

進入本學程前,學生於本校所修讀並及格之本學程開設科目,可採計為本學程學分。

進入學程後

進入本學程後,本校學生已符合本學系、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得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但總修業年限仍應符合大學法修業年限及本校學則規定。

未完成學程

已具本學程修讀資格而未完成本學程要求之學生,若進入國立臺灣大學系統學校之研究所,得逕續完成本學程之修課要求。

修畢本學程

完成本學程修業規定後,學生應於成績確定後,畢業前一個月主動檢具歷年成績表,並填寫學分學程修畢證明申請表,送交本學程委員會(博雅教學館4F生命教育研發育成中心)申請核發學分學程證明(檔案請參考下方「相關檔案」之附件)。經本學程委員會審核通過,簽請教務長同意後,核發「生命教育學分學程」修畢證明。